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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由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某娟集资诈骗、洗钱一案在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。
经查,2016年,被告人江某娟因投资生意亏损,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,虚构资金用途,夸大自身还款能力,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,骗取被害人信任,向社会不特定对象62人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上千万元。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、高额利息及个人生活消费等,后因无力兑现借款本金以及约定利息于2021年7月逃匿。为掩饰其犯罪所得,2021年4月-6月被告人江某娟将其集资诈骗所得用于购买基金定投、贵金属,共计14万余元。
顺昌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江某娟犯集资诈骗罪、洗钱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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